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现在的民间借贷主要有这样的几种形式:与亲朋好友之间的无利息贷款、低利率的互助式借贷、利率水平较高的信用贷款、不规范的中介贷款。
一、民间借贷在社会盛行的原因
民间借贷往往比商业银行更具灵活性及申请到款程序简便的原则,并且银行贷款以最新的一年期利率6.31%计算,即上浮至8.2%至8.8%,加上顾问费、手续费等额外成本,银行贷款的利率每年要12%左右,加上银行贷款的要求基准较高,银行一般申请贷款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的材料,一般都需要:身份证(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或具有还款能力的相关资料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等等,但现代社会上庞大的有意愿创业人群和具有小规模需要突破现有格局或正在筹建办厂的公司企业却很难得到的资金。如汉川市现有登记注册民营工业企业1718 家,民营企业近30%的建设资金和70%的流动资金是通过民间借贷渠道解决的。以汉川市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为例,目前半年期利率最高执行8.7‰,一年期利率最高执行9.36‰,利率上涨幅度明显过大,再加上办理抵押及相关手续所需费用,一年期贷款利率在11%左右1。较多的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农户借贷得不到必须的金额,所以民间借贷的出现以及发展对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以及农户的生产经营等民间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也是出现于民间借贷公司冲击商业银行业务报道的主要原因。
二、民间借贷发展的阻力
民间借贷缺乏法律的保护,立法人员没有确立民间借贷在社会上的合法地位,使得民间借贷一直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借贷的法律都较基础性,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等法律4。但是对高利贷的认定标准,我国法律至今也难找到一个明确的法定标准。不仅如此,就连早在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就起草了《放贷人条例》,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范民间借贷,然而三年已经过去了,这份《放贷人条例》仍没有正式出台,于是,民间高利贷依旧无序的运转,而上市公司也乐此不疲5。可见国家没有明确对民间借贷的立法规范,缺少对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和贷款人合作关系之间出现破裂的合法性保护与审判。
民间借贷方的组织形似混乱、鱼龙混杂。巨大的市场需求刺激着人们对借贷这块蛋糕的追求,大家都想分一杯羹,于是促进着民间借贷组织的衍生。借款用途的风险;债务人的身份风险;借款利息的风险;借款履行的风险,如案例2003年5月,李小姐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办理了汽车消费贷款,并和担保公司约定,李小姐只需将还款的钱直接交至担保公司,再由担保公司转交银行。在获得贷款后,李小姐用该笔贷款买了车,并按照其与担保公司的约定,按时将月供交给担保公司。2007年1月,李小姐收到法院的传票,才知道担保公司私自扣留了她的还款,并最终携款潜逃。银行因为没有拿到还款而将李小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的双方为李小姐和银行,虽然李小姐是因为担保公司的原因而不能向银行按时还款,其主张已经还款的辩称不能获得法律支持,其仍构成违约,负有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诉讼时效的风险,案例如2008年10月的一天,家住郑州西郊的杨某因家中需要翻盖房子,就向老战友张某借钱4.2万元,老杨的邻居许某在欠条上签字作了担保,第一次要债居然拖到了三年以后,2011年7月,张某在多次向杨某索债无果后,将杨某及许某告上法庭,在法庭上,杨某和许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认为,张某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张某未及时要求许某承担担保责任,许某的责任也已免除。
现状况的民间借贷市场存在这样的问题,类似于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后的中国奶粉市场,虽然国家质检安全局都有对奶粉的出品做出监控,但是国家仍没有制定一个完善的监察机制,使得问题奶粉和安全奶粉没有严格分界,没有明确的民间借贷品牌出现的国家认购标准。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去看待这样的格局,有效促进民间借贷的发展,使其成为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以及农户的生产经营等民间经济有足够的安全感去向有保证的借贷组织借贷资金。这就需要我们探讨现在优秀的或有前景并具有一定规模的民间借贷组织的发展需求与发展阻力去看待国家政策下的民间借贷,如淘宝小贷。
。借款用途的风险;
电商金融也是一个趋势,,,用得人也越来越多了。